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管理办法
一、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可以连选连任。
二、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。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,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%,根据学院实际,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、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;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%。
三、学校党、政、工、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。选举时,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,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。
四、根据代表选举规定,各党总支或各党支部配酿各选区代表侯选人,并经学院党委研究,最终确定各选区代表侯选人名单。参加选举的教职工必须超过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2/3,才能进行选举。代表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应到会教职工的半数方能当选为代表。
五、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学院工会。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。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、是否符合规定程序,选区代表的结构是否符合比例。代表资格审查确立有效后,予以公布,并发给代表证。
六、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,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,仍参加原代表团的活动。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(离)休的,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。代表两年以上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,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。代表被开除公职的,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公职之日自行停止。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,由原选举单位的党总支或党支部提出撤消代表资格的动议,并经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过半数同意,方可作出决定。撤消代表资格,要及时书面报告学院工会,予以备案。
七、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。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校领导、中层干部、工会或其他有代表性人员。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,经教代会筹备领导组与学院有关方面协商确定。列席或特邀代表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。